申請增額補貼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增額租金補貼 《申辦注意事項》

本人向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租金補貼,已詳閲並願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人同意審查單位查調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地籍、財產等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
二、本人已詳閱「增額租金補貼實施計畫」等相關法規內容,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人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正確無誤,如不實而違反本項補貼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貴局駁回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
三、本人瞭解本補貼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貴局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四、本人瞭解本補貼具有定期查核機制,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或持有住宅者,應主動通報貴局。有下列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本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未返還者,貴局將依法追繳;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二)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有應補件之情形,未依第九項規定辦理。
(三)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辦理。
(四)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
(五)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六)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七)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八)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未經主辦機關依第七項規定變更受補貼者。
(九)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十)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五、租金補貼係為協助國民獲得適居之住宅,故租金補貼申請人應為承租人,且於該住宅有居住事實。
六、本人如違反「住宅法」及「增額租金補貼實施計畫」等相關法規,願依規定返還溢領金額。
七、本人瞭解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受理期間:112年7月3日(一)至113年12月31日(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