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12年度及113年度增額租金補貼應檢附文件

申請增額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主辦機關申請:

(一)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

  1. 出租人姓名。
  2. 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
  3. 承租人姓名。
  4. 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5. 租賃房屋地址。
  6. 租賃金額。
  7. 租賃期限。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但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日前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向國稅局申請之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附表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八)具各類身分者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認定方式如附表。但主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