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
申請項目 高雄市112年度及113年度增額租金補貼
申請人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並於本市承租住宅,且已成年。
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無自有房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2. 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3.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房屋。
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符合高雄市社政主管機關今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至三點五倍(不含三倍)。

  1. 112年度: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符合新臺幣43,258元至50,467元。
  2. 113年度:依據當年度本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布之金額調整。
倘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高雄市社政主管機關今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即新臺幣43,257元以下者,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專案」(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
「家庭成員」包含哪些人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
  4.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