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11年度增額租金補貼實施計畫」 問與答

(一) 高雄市「111年度增額租金補貼」:
 1. 無戶籍限制,須於高雄市承租住宅。
 2.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符合最低生活費3~3.5倍(不含3倍)即新臺幣43,258元至50,467元。
 3. 受理申請期間:111年7月18日至111年10月31日。
 4. 受理申請單位: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 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1. 無戶籍限制。
 2.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符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下(含3倍),即新臺幣43,257元。
 3. 受理申請期間:111年7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
 4. 受理申請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5. 相關資訊可至「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網頁查詢(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

針對於高雄市租屋,且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房屋之個人或家庭,提供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1,800元至5,880元租金補貼,並就單身青年、新婚、育兒(青年優先)、社會弱勢(弱勢優先)、本市市民(市民優先)加碼租金補貼。

111年7月18日(星期一)9時 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17時。

以線上系統申請為主,申請人可備妥檢附文件至「高雄市增額租金補貼申請系統」(網址:https://hs.kcg.gov.tw/HSH)提出申請。如有不便線上申請者,可至「高雄市增額租金補貼申請系統」→「書表下載區」下載紙本申請書郵寄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六樓)辦理。

本計畫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經主辦機關核定之身分每月補貼金額上限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

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

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

註1:社會弱勢包含:
1.身心障礙者。2.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3.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4.災民。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6.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註2: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一)中華民國國民於本市承租住宅,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已結婚。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符合本市社政主管機關今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至三點五倍(不含三倍),即新臺幣43,258元至50,467元。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申請本計畫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主辦機關申請: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二)有效之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三)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但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日前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向國稅局申請之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身分類別證明文件表。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八)具各類身分者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認定方式如身分類別證明文件表。

身分類別證明文件表

身分類別證明文件表

(一)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父母離異,父母各自承租不同的房屋,可各自申請本計畫租金補貼,父母都可享有未成年子女的加碼倍數,不會因為孩童的戶籍或監護權在哪一方而影響加碼倍數。

指申請人於審查基準日前2年內結婚者,並以戶籍登記為準。

(一)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

(二)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主辦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應符合本市社政主管機關今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至3.5倍(不含3倍),即新臺幣43,258元至50,467元。所得指家庭成員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計算方式舉例如下:

(一)舉例A:

假設申請人家庭成員4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216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216萬元÷12月÷4人= 4.5萬元,符合申請標準

(二)舉例B:

假設申請人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96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96萬元÷12月÷2人= 4萬元,不符合申請標準。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

申請時家庭成員應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二)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申請本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三)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同一租賃契約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申請二件以上者,主辦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五)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權人不明之房屋納稅義務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六)不得為住宅法第19條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七)租賃房屋不得為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八)每月租金不得超過四萬元之租金上限。

不可以。若家庭成員曾申請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承租人戶籍不一定要在租屋處。

申請本計畫租金補貼,建議仍與房東進行溝通並取得同意後再行申請。承租人申請通過後,房東經由地方政府認定後將自動成為公益出租人,免另外申請,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1.5萬免稅,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金優惠。

需要檢附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單或其他課徵房屋稅之稅捐單位證明文件。

(一)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二)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三)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房屋。

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視為無自有房屋。

(一)主辦機關應依受理申請順序辦理初審,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於10日內補正。

(二)主辦機關審查申請人提供戶籍資料,及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並按申請人提供之各類身分資料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三)主辦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一)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附齊規定之文件,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自主辦機關指定之月份起,按月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

(二)申請租金補貼審核期間租賃契約消滅,未再檢附有效租賃契約影本者,應於核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補件,經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撥租金補貼。

(三)申請人未依前款規定期限內補件或補件未完全者,不予補貼。

(一)審查如因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申請者應於核定函核發後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核撥租金補貼。屆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則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二)受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補貼戶應於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房屋應符合「高雄市111年度增額租金補貼實施計畫」第9點第2項規定)。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將按原核定之身分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行政區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租金補貼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一)受補貼戶應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供主辦機關審核。但租金補貼期間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屆滿者,免檢附。

(二)受補貼戶逾前款規定期限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自出租人死亡屆滿6個月之日起不予核撥租金補貼。但受補貼戶已檢附出租人繼承人繼承訴訟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如果有搬家情形,不會再重新審查資格,但需要在3個月內補新租約給高雄市政府都發局,高雄市政府都發局會審查租約資料及後續補貼金額,確認完竣之當月或次月才會繼續核撥租金補貼。請注意,租約中斷期間不會核撥租金補貼,為避免影響補貼權益,請儘早於租約中斷前檢附新租約。

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辦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二)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有應補件之情形,未依「高雄市111年度增額租金補貼實施計畫」第9點第9項規定辦理。

(三)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高雄市111年度增額租金補貼實施計畫」第9點第11項或第12項規定辦理。

(四)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

(五)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六)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七)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權人不明之房屋納稅義務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八)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未經主辦機關依「高雄市111年度增額租金補貼實施計畫」第9點第7項規定變更受補貼者。

(九)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十)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一)本計畫租金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原申請人之配偶應於申請人死亡後二個月內辦理申請人變更,未依限辦理變更申請人或無配偶者,應予駁回。

(二)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應由原申請資料所列之其他家庭成員,於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受補貼者變更,續撥租金補貼。受補貼者變更,應同時變更郵局帳戶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姓名;除變更後受補貼者年齡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及租賃之房屋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規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一)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以下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不論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房客須為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且須正接受租金補貼)。
地價稅最低適用稅率2‰(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

(二)有關公益出租人相關問題,可洽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詢問,或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住宅補貼」之「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申請人得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

請至「高雄市增額租金補貼申請系統」首頁(網址:https://hs.kcg.gov.tw/HSH)左側→「案件進度查詢」進行查詢。

(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諮詢專線:(07)336-8333#2649~2651、2981~2983、5194~5196。【接聽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下午5:30】

(二)「高雄市增額租金補貼申請系統」首頁(網址:https://hs.kcg.gov.tw/HSH)左側→「增額補貼相關資訊」查詢